一、负责政府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工程、货物、服务类进场交易项目的受理等服务工作;
二、接受虽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但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一定标准和范围的工程、货物、服务类进场交易项目的受理等服务工作;
三、负责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交易活动的受理等服务工作;四、负责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相关制度的起草工作;五、协助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和投诉工作;六、协助相关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现状
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意义和责任重大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要有支精通采购技术、熟悉商品性能、道德水平高、责任感强的高素质队伍。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与政府采购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由于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不长,大部分政府采购人员不够专业,主要来自财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他们知识结构不够全面,在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法律、工程、机电设备等方面了解不多,将采购活动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时增加了采购成本。对政府采购的复杂性认识不够,对国际政府采购的方式及程序知之甚少,很多采购人员对现代政府采购业务和技巧不够熟悉,对厂商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搜集、分析市场信息的能力不够强。把政府采购简单等同于市场招标,对政府的采购政策不够敏感,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形成一支业务过硬、素质精良、执业规范的政府采购队伍显得尤为迫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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