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受伤,一般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因此只能依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如果尚未领取养老金,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后,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一、返聘退休人员的劳动关系
属于劳务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二、临时工工伤如何赔偿
临时工工伤的赔偿需要依照工伤鉴定的级别进行分层赔偿,赔偿的标准如下:
1、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交通食宿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康复治疗费。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4、辅助器具费。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5、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护理费以及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一、临时工工伤用人单位拒不赔偿的处理方式如下:
1、先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待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
2、协商不成的,根据鉴定结果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工伤待遇。工伤期间工资照发,住院按35元一天支付伙食费。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
二、临时工工伤处理流程如下:
1、将临时工送往医疗机构治疗;
2、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总之,只有在劳动关系当中,受伤的情况下员工经过工伤认定后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临时工跟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一般也是劳务协议,用人单位没有给临时工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临时工也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但受伤原因跟工作有关的话,公司得承担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企业不支付临时工工伤赔偿的情况,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三、63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不需要只粗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年龄满六十周岁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予赔偿,因为年满63周岁的情况下,已经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公司之间建立的根本就不是劳动关系,员工本人已经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退休人员再就业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主体平等,所有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员工退休前已经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便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必须再次帮其购买保险,我国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在岗人员无区别,那么我国制定的相关退休制度形同虚设。这样操作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
3、劳动者劳动年龄在法定年限届满之后,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在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在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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