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员工有权即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首先,雇主未能按照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所约定之条款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必要的劳动条件;
其次,雇主未能按时并足额地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
再次,雇主未能依法履行义务为劳动者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用;
此外,如果雇主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再者,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所列明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归于无效;
最后,若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劳动者也有权即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然而,如果雇主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进行工作,或者雇主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严重危害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那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无需提前通知雇主,同时也不必等待一个月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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