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历无家属签字合法吗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二、医疗事故的赔偿
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三、病例书签字的意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8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承担收集、书写、保管病历的义务。病历是由医师填写和制作,当然应由医师自己负责,并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无需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和负责。其次,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开展以来,除有关规定的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需要患者或其家属签字以外,其他的部分均属病历本身。病历本身不是合同书,也不是契约书,不需要患者签字画押。让患者在病历上签字,无非是让患者认可或者负责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一旦发生纠纷,病人也承担一部分责任,因为病人在病历上签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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