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开始处理刑事案件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时间:2023-07-16 22:42:07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一般需要二到三个月左右。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还是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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