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和撤销主要区别在于:
其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其二,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其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一、可撤销劳动合同的效力
可撤销的劳动合同主要有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以及意思表示不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可撤销劳动合同其有无效力是根据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的意志来确定的。假如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则不能否定该劳动合同的效力,从而,该劳动合同与有效成立的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无效的效力,原则上只能适用于将来,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自始无溯及力。但这种溯及效力的否定是否也应适用于劳动者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场合呢?答案是否定的。
其理由是劳动者恶意招致撤销事由,所以劳动者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则没有正当理由予以特别保护该瑕疵劳动合同,即不存在对民法规定的可撤销民事行为相关规定加以否定的理由。从而,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劳动合同关系可根据使用者行使撤销权归于无效。
二、终止合作和解约有什么区别?
1、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2、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既往,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的消灭,从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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