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实施过程中,倘若所提申述理由合情合理,可向相关执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请求将配偶列入被执行人行列之中。
针对此份书面申请,执行机构应于收到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
若申请理由充分可信,执行机构将会裁定对其进行变更或者追加。
反之,如申请理由无法成立,执行机构也会作出相应裁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若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关联方对裁定结果持有异议,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这套完备的程序确保了执行过程的公平正义与法律规范,同时也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申诉及复议的有效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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