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
实施程序:
1、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从受理申请到批准,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3、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材料要求: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办理时限: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从受理申请到批准,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更换户口簿,收取工本费10元;更换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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