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撤销或变更逮捕:
(1)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2)被逮捕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的;
(3)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
(4)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他判处的刑期的,等等。
可以撤销监护权的情形
孩子当前的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有时候因为监护人没有承担对应的责任,就会被要求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前面也提到了什么情形下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这里主要就是有: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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