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1.当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或单独适用附加刑,且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将逮捕措施变更、撤销或解除。
2.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达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同样需要变更或解除逮捕。
3.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不当,即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逮捕措施。
二、逮捕的变更或解除
除了上述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外,还有一些可以变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1.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将逮捕措施变更或解除。
2.如果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从而变更或解除逮捕。
三、超期逮捕的法律救济
对于逮捕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都有权要求解除逮捕。
1.他们应当依法向原批准、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2.原批准、决定的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如果查明逮捕确实超过法定期限,原批准、决定的机关有义务尽快纠正,并依法变更或解除逮捕措施。
3.这样做不仅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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