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可以变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时间:2023-07-24 08:05:25 1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的适用条件包括: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确有逮捕的必要性,包括以下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逮捕的情形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

应当变更或者解除逮捕的情形包括: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

决定逮捕和批准逮捕的区别

决定逮捕和批准逮捕的区别主要在于受理机关和处理机关不同。具体是:

1、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时用批准逮捕;

2、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时,行文中使用决定逮捕。

批准逮捕的条件是: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批捕的具体条件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办理,只要在符合批捕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批捕处理,在批捕逮捕后,还需要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后期还需要进行审查起诉处理,最后根据犯罪事实来判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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