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正当终结外,以下几种情形将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1、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支付人在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进入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综合上面所说的,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人必须要符合条件才能进行受理,除了申请人主体之外,对于申请的原因以及还有相关利害关系的人也一定要与规定相符,这样才能受理自己的请求,所以,不同的情形就会做出不同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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