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是有效的。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一旦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婚姻自始至终无效,即当事人结婚后,婚姻无效,说明我国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采取宣告主义,即只有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会产生自始至终无效的后果,即未经公共权力宣告,不能视为无效。因此,可撤销婚姻前的婚姻是有效的。
可撤销婚姻办事流程
(一)受理撤销婚姻范围:
申请人受胁迫在本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三)申请撤销婚姻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四)办理程序:
当事人备齐证件、证明材料后,亲自到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登记员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拟写撤销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批准-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民政部门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机关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公告栏公告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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