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立项只要到当地的发改委就可以了。立项是投资建设项目领域的通用词汇。特指建设项目已经获得政府投资计划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原称立项批文),是项目前期工作的一部分,又称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管理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其中:审批又分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立项等同于其中的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完成可行性研究,标志着前期工作正式完成,并进入施工准备阶段。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初步设计不是前期工作,其为施工准备阶段,后即可进入施工图设计和招投标阶段。由于投资主体、投资的行业、投资规模、项目性质(盈利与非盈利等)的差异,政府有着不同的项目报批规定。按照前述要素将投资项目划分为禁止类、限制类、许可类和鼓励类等四类。除禁止类不允许建设外,其余的分别执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其立项审批所处的阶段、要求提交报批的资料、报批前应先行取得的其他行政许可各有不同。
限制类(甲)外商投资项目立项报批程序
对限制类(甲)外商投资项目,以中外合资经营方式的项目必须固定企业的经营期限;中方投资中的固定资产部分必须使用中方投资者的自有资金或者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资产。
其立项报批程序(步骤)如下:
1编报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由中方合营者编报,上报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编报项目建议书立项所需文件:
(1)项目建议书和审批申请报告
(2)合营各方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
(3)外商资信情况
(4)投资者各方所在国(地区)政
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以个
人名义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
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5)中方合营者初步资金安排。
2办理企业名称核准登记
接到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即可到当地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登记,由工商局给予核准。
办理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立项所需文件:
(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3)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
证明(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交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3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经批复后,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中方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后,转报省计委(经贸委)或者外资办审批,审批机关收齐文件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所需文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批报告
(2)合营各方的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
(3)合营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4)合营各方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的调研和预测报告
(6)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证明及文件
(7)有关主管部门对厂址、环保、消防、劳
动安全、卫生设施和防震的意见
(8)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和评估意见
4报批合营企业合同(协议)、章程:
在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合营各方协商,订立并签署合营企业合同(协议)和章程,备齐文件,由中方合营者上报外经部门或外资办审批,审批机关在收齐全部文件以后,决定是否批准,批复后并颁发企业批准证书。
报批合营企业合同(协议)、章程:立项所需文件:
(1)审批协议(合同)、章程的申请报告
(2)备案表(向外经委领取)
(3)协议(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以及
进口物品清单
(4)合营各方的注册登记,合营企业执照
复印件(外国个人投资者应提交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
(5)董事会成员名单(各位董事签字),
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
各方董事委
派书(外方委派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发,
中方委派书应有其主管部门的确认)
(6)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项目
建议书及其批复文件,如涉及许可证
商品,应附批准的进出口文件
(7)企业名称登记核准
(8)场地使用权的有关证明及文件
(9)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10)其它。
5申请工商登记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批准和领取证书后,应于30日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管理局接受申请后,核准工商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
申请工商登记立项所需文件:
(1)法定代表签署的工商登记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其它批准文件,可行性
研究报告及其它批准文件,协议
(合同)、章程及其它批复文件
(3)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4)合营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
的有效工商登记或营业执照(副本)
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
出具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影印件
(5)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外方个人投
资者提供个人银行存款证明
(6)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由各位
董事签名)
各方董事委派书(由
合营各方法定代表签署出具),总
经理、副总经理聘任书(经董事会
决议后,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
及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简历
上述
人员的身份证影印件、护照
(7)合营企业住所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向当地税务涉外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立项所需文件:
(1)合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
办理税务登记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4)合同(协议)、章程及批准文件
(5)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核准注册登记的批复及营业执照
(复印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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