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花园南街房管所等与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
时间:2023-06-09 08:10:36 1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花园南街房管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花园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朱纯杰,该所党支部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霍林,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南川西路房管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牛怀敦,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风山,北京市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拓宁,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2号。

负责人:李敏,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长宁,该行风险经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有生,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海创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众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马青,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宁市花园南街房管所(以下简称花园南街房管所)、西宁市南川西路房管所〈以下简称南川西路房管所〉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青海省分行营业部)、原审被告青海创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青经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徐瑞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8年8月31日、9月15日原中国工商银行西宁市城北支行与花园南街房管所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两份,借款500万元,同时,青海创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期限2年,双方亦签订了保证合同。现除偿还本金50万元,还有本金450万元和利息319790.68元未还。1998年12月28日,原中国工商银行西宁市城北支行与花园南街房管所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500万元。同时南川西路房管所为上述借款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2年。借款期满后未还款,三方又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延期至2000年6月15日、7月5日。但至今借款人及保证人对本金500万元及利息355322.84元均未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花园南街房管所、青海创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319790.68元;判令花园南街房管所、南川西路房管所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355322.84元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中国工商银行西宁市城北支行与花园南街房管所在青海省公证处就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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