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下月起开始实施
时间:2023-06-09 21:33:50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调低个人自负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提高5万元今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备受100多万参保职工关注的医保新规——《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下月起开始实施,职工看病将得更多实惠。利好一:自负比例调低

为减轻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新规定进一步降低了个人自负比例。其中规定,参保职工住院治疗或者患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五千元以下部分由原规定的个人负担18%调整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2%、14%、16%;五千至一万元部分,由原规定的个人负担15%调整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12%、14%;一万元以上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一万元至两万元部分,个人负担10%;两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5%。其余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负担。退休职工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减半执行。利好二:大病多报5万

根据新规,大额医疗补助金的年最高拨付限额将由现行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新规定提高了大额医疗补助金筹集标准,大额医疗补助金的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5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90%。利好三:账户变化保大病

新规定对医保统账结构进一步优化。对基金记入个人账户的年龄段和比例进行了细化。

在职职工划分为35周岁以下、35岁至45周岁、45岁至退休三个年龄段。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个人账户记入标准由原来的2.7%调整为2.3%,其他在职职工记入标准不变。退休职工仍按本人养老金5%记入,但与社会平均工资脱钩,并按70周岁划分为两个年龄段,实行最低记入额政策,即70周岁以下的,月最低记入标准为60元;70周岁以上的,月最低记入额为70元。利好四:起付标准更合理

据介绍,起付标准,是指统筹基金支付前先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额度。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仍维持现行标准:500元、670元、840元。最高支付限额也与职工平均工资脱钩,由原规定的3.4万元调整到4万元。

另外,政策新规还有三大变化,第一:有了最低缴费年限。新规定明确提出,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男须满25年、女须满20年,退休(职)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三区纳入市级统筹。据了解,目前,本市医疗保险市内四区作为一级统筹,五市三区分别统筹。新规定将崂山、黄岛、城阳三区纳入了市级统筹。第三:单位缴费比例要提高。为改变当前医保基金总量不足,新规定提出,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用3年时间即到2007年提高到9%,以增强统筹基金保障功能。2005年,驻市内四区的单位缴费比例仍维持在8%,驻三区的单位缴费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到7%;2006年,驻七区用人单位统一按照8%缴纳;2007年起,驻七区的用人单位统一按照9%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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