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诚实的连带责任人执行期限
对于不诚实的连带担保责任人,人民法院执行期限为6个月。超过六个月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责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构成被执行人不诚实的条件,应当明确的是,不履行有效判决不一定会导致被列为不诚实的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只有被执行人不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名单:。他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件中确定的义务。阻挠抗拒执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
4,违反财产申报制度
5,违反消费限制令
6,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
,并有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列入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有多次不诚实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被欺诈人积极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或者主动纠正欺诈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该欺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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