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是金融学院的教授。基于他在金融领域的长期研究,他对信托公司一年前发布的集体信托计划非常感兴趣。当时市场看涨,形势很好。除了自己炒股之外,他还想通过私募渠道投资证券市场。然而,由于一般的集体信托计划是从特定群体提出的,门槛很高,经过学院讨论,马*和学院的其他四位同事筹集了100万元购买了一份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并作为唯一的信托计划委托人签署了该信托计划
该信托计划是一项长期信托,信托计划的期限不受限制。但是,其成立后的第一年是封闭期,投资者无权公开赎回。同时,该产品不承诺盈亏平衡和最低回报,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当该产品仅运行一年时,即2008年10月15日,信托公司信息披露显示该信托计划的单位净值为40.96元,也就是说,损失幅度达到了59.04%。近60%的损失让她的同事李小姐惊慌失措。她投资了20万元,但现在只剩下8万元了。她赎罪的愿望很强烈。然而,马教授和其他三位教授不愿意赎回。他们认为,既然这是一项证券投资,就有起有落。由于产品没有固定的持续时间,因此可能会出现反转。此时赎回是非常不明智的
争议焦点:
李小姐-由于信托公司的一年赎回期已经到来,本人与马*格兰特签订的合同也应与马*格兰特与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致,以保护投资者在关闭期后自由赎回的权利。此外,信托合同中有"委托人应当以其合法拥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募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的规定的;“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并有权处置“,也就是说,马*作为委托人,实际上与自己属于贷款关系,否则,就有非法募集他人参与信托计划的嫌疑。如果您不同意提前赎回,请马*还本付息20万元
马*徐:由于投资者一开始就达成了协议,即表示愿意分担风险,在签订合同之前,他们也知道产品的性质,没有保证本金和保证收益,李小姐应该承担产品损失造成的风险。此外,由于之前的协议中没有关于退出机制的协议,当存在分歧时,应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继续产品的运营
专家意见:
商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认为,根据具体证据可以认为有以下两种法律关系:
:如果是合伙企业,合伙投资基金已投资于固定信托产品,任何合伙人的含义都需要受到其他合伙人含义的约束,即少数服从多数。李女士要求退出信托计划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其次,如果李女士要求全额返还20万元的投资本金,她需要通过诉讼请求确认委托代理关系。因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有权随时联系委托人。然而,要返还20万元,必须有证据表明李小姐本人在投资前不知道投资可能失去本金的风险。法院很可能会裁定李小姐属于委托关系,并知道存在风险提示:
尽管中国对私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私人特定人之间的私募可以被视为普通的合同民事关系。在与他人合作或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之前,投资者需要首先明确投资的性质和风险,并尽可能在合同中明确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等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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