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直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与员工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核减后的退工人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办理退工手续。
2、失业人员接到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后,及时到社保机构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或者接续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失业人员本人凭身份证、一张二寸照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扬州市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金手册、医保申报表/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6号柜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4、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凡出具医保申报表或缴费凭证的失业人员,予以核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出具医保申报表或缴费凭证则不予以核报。
5、失业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扬州市直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通知单于次月15日至16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4:30,节假日顺延),至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立新路25号,可乘32、35路公交线路至东园饭店下)换领银行存折,凡未按指定日期领取存折者,可直接至江苏银行(文昌中路563号)营业网点领取,次月内未领视为自动放弃。
6、如失业职工处于失业状态并进行失业登记后,因特殊原因不能领取存折时,需要家属代领者,须持失业职工个人身份证、代领人身份证、《扬州市直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通知单。
7、江苏银行于每月15日以前将失业保险金和核报医保费发放到个人账户,个人可致各营业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参保医保费。
8、如《扬州市直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通知单不慎遗失,需持个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金手册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9、如银行存折不慎遗失,可持个人身份证至江苏银行(文昌中路563号)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将新账号告知市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10、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失业保险金及核报医保费将同时停止发放,未领取部分予以保留,待再次失业时,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市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地址:扬子江北路1008号;
受理电话:87338622
市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地址:淮海路108号;
受理电话:87312574
江苏银行经办机构
地址:文昌中路563号;
受理电话:87323925、87323937
换领存折地址
扬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立新路25号)
换领存折时间
办理次月15日至16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4:30,节假日顺延)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