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程序:
(一)、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档案资料自中断就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申报失业人员所需档案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参保依据;
3、身份证复印件;
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给予失业人员的经济补偿等相关资料。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失业人员的档案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核定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标准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缴费个人中断就业后,应在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单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及所在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相关资料;
3、银行存折和近期登记照片4张。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申领资格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通过银行将失业保险金发放至个人账户。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接受职业培训及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培训和介绍等项服务。
三、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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