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房人买房前委托中介卖房,结果中介未完成交易,导致买房人没钱买房构成违约。1月2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判中介担责。
2006年9月29日,赵某、任某以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置换)合同,约定任某以32万元购买赵某一处房屋。若违约,则按总价款的5%向对方交纳违约金。在合同履行中,因任某同中介公司发生纠纷的原因,导致任某及中介公司终止合同履行。赵某以违约为由将任某告上法庭。
任某辩称:中介公司与他曾发生房屋包销行为,即他原有住房交由中介公司评估销售,得到房款后,用于支付赵某购房款。现包销行为未完成,违约责任应由中介公司承担。
中介公司称:作为中介方,只是履行代收房款及提供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服务的义务,中介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违约应由任某赔偿。
市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不仅是中介方,其实际行为已经超出中介方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对促成本案纠纷,中介公司负有直接的主要的民事责任。中介公司和任某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单方面终止合同履行,致使赵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任某先给付赵某违约金16000元,然后任某再向中介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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