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其申请人应为票据的持有人,不应以票据的权利人为限,票据的义务人也应包括在内。例如空白票据的出票人丢失票据,出票人本身是票据的义务人,但此时其它人由于票据未记载完全,是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也不能申请公示催告,如果不允许出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就有可能使出票人遭受损害。所以笔者认为,此时申请公示催告的人应为持票人,而持票人包括票据的出票人、权利人、背书人、质权人等。
第二,票据的丧失应为持票人非本意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票据的绝对丧失如票据的焚烧、毁损等则不能进行公示催告,相对丧失如丢失、被盗等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这个条件就是失票人本人并不知道谁占有其票据,如果知道则不必向公众发出催告通知。
空白票据进行公示催告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首先可以保持止付通知的效力。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的救济手段,法律一般规定挂失止付后,不申请进行公示催告会导致止付停止,所以,应进行公示催告以保持挂失止付的效力。其次,公示催告可以防止票据的善意取得。因为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的空白票据,交付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根本无需以背书的方式进行,因此可能落入善意第三人之手,如果进行公示催告,则使得取得者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再次,公示催告是取得除权判决的前提。但此时由于空白票据没有记载完全,除权判决中也不可能完全写明票据的全部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此时除权判决只是恢复空白票据持有人的地位,其仍不能依照除权判决行使权利,所以除权判决只具有阻止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消极。
一、法律规定公示催告后要起诉吗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的规定,从案件范围来看,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在具体的审理制度上具有明显不同于诉讼程序及其他非讼程序的独特性。主要体现为: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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