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损失违约金如何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守约方能够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即便不能直接证明实际损失,也应有权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但对违约金的数额需进行适当调整。
二、合同中“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并用
原则上,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可能同时发生效力的。在此前提下,依据两个请求权指向利益是否同一来判断债权人是否得同时主张:若指向利益并非同一,债权人自得同时主张;若指向利益是同一的,则不能同时主张。在二者指向利益同一的情况下,即会产生债权人是否自由选择行使这两个请求权的问题,对此,原则应予允许。但在债权人选择了违约金请求权的情况下,基于不当得利的原理,违约金得计入损害赔偿,作为最低损害赔偿额。损害小于违约金数额的,也不能缩减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因债权人选择了违约金而丧失,对于超出违约金的损害,债权人仍得主张赔偿,只是必须对损害赔偿构成进行证明。相反,在债权人首先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违约金的数额超过损害赔偿数额的,债权人仍得请求超出损害赔偿部分的违约金数额。基于契约自由,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仅具有履约担保功能,不作为最低损害赔偿额计入损害赔偿请求范围,此时当事人既可以主张支付违约金,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违约金请求权应受制于违约金酌减条款。
三、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
损失赔偿包含两个方面,即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第一,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法定损害赔偿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法定损害赔偿金依功能不同,又分为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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