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被强拆时,被拆迁户该如何维权?房屋被非法强拆时,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拆迁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限期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拆迁人遭遇行政机关强拆时,可以在对行政机关强拆的行政诉讼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或者可以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是违法的。法院判决认定违法后,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判决,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赔偿金;逾期不支付赔偿金的对赔偿数额有限制或者异议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是赔偿责任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授权的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赔偿责任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释(二十七至三十五)》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赔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
[解释]本条是关于强制执行赔偿决定的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强制搬迁也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建议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政府作为房屋征收的主体,是房屋征收的当事人之一,不应享有行政强拆的权利。只能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法院可以对强制搬迁作出裁决,由政府作出决定,由部门实施,法院监督。但也有意见认为,为提高征收工作效率,保障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有必要保留行政机关强制拆迁制度,实行行政机关强制拆迁与司法拆迁并行制度,但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应当严格限制。此外,还有意见认为,不同意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力不足,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难以保障,司法程序过于缓慢。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考虑到《行政执法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关于行政执法依法设定的规定,经过反复研究,该条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限定了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与原拆迁条例相比,是一个不规范的规定,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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