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规定是指,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被继承人欠下债务的,由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债务。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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