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仲裁管辖权:1。仲裁庭无管辖权即无仲裁协议时作出裁决;仲裁协议无效或无效。
仲裁地法院经审查决定,可以撤销裁决。执行地不得执行。
2。超出管辖权时作出的决定。可撤销的。
注:不一定导致整个裁决无效。只有过度切割的部分会被收回。三。管辖权未充分行使时作出的裁决,即仲裁庭未解决所提交的全部争议——不作为。
(1)撤销-重要的是要承担遗漏。
(2)不得撤销-补救或视情况而定。仲裁程序缺陷,违反正当程序(1)未给予适当通知。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送达地的官方要求送达。没有限制。(2)没有辩护。如果不是当事人的原因,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予以撤销。有两种含义:
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他们相同的陈述和辩护机会;
当事人必须有效对待所给予的机会。如果存在缺陷,则可以对其进行听证并进行默认裁决。(1)程序与仲裁协议不一致。它侵犯了遗嘱的自主权。(2)不符合仲裁地的法律。因为仲裁程序必须适用仲裁地的法律。(三)裁定被撤销或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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