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存在违规行为,村民可以依据第31条向相关部门反映。政府、部门有责任调查核实,并公布处理结果。如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
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的规定。村民可以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或者向区、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应当公开事项确定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犯的村民或者村民小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若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的规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村民或者村民小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关政府、部门也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并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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