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婚姻关系中的财务问题,若有一方背负了债务但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那么如何妥善处理这个问题便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倘若所涉债务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不知情的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其并无参与共同举债之意愿,那么这种情况往往会被视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不知情方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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