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应由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这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若一方所负之债乃出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此种情形往往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在离婚之后,另一方仍须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然而,若一方所欠债务已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且债权方无法举证证实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那么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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