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何
时间:2023-09-27 15:28:09 3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何

工伤待遇有以下法律规定: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安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要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要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

2.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3.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4.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三、工伤赔偿能否申请先行给付

工伤赔偿可以申请先行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四条 【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n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n(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n(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n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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