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筑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展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因此,建设项目不能无限期延长。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吊销施工许可证的,应当重新申请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办理。(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2)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导致工程进度异常。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示、批准等,导致施工异常。设计变更和数量增加。
(5)承包人原因造成一周内停水、停电、停气超过8小时的。(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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