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最新)
时间:2023-12-21 17:22:38 4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最新《广东省保险条例,从2014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失业保险参保人由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费率。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0.5%调整为1.5%。

为减轻企业负担,2014年下半年暂缓执行费率调整政策,继续维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从2015年1月起设置两年过渡期,每年增加0.5个百分点直至单位费率为1.5%,即从2015年1月起失业保险单位费率调整为1%,从2016年1月起失业保险单位费率调整为1.5%。

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下限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由市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设定标准

1、镇属单位的缴费基数不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市属单位的缴费基数不高于本市城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市城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本市户籍】: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各为0.5%;

【市外户籍】: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不纳入征缴范围。

最新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市属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为2850.6元,上限为4751元;

【镇属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为1310元,上限为2138元。

东莞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领取期限有何关系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根据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参加失业保险的;

(二)未如实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

(三)未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五)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对赔偿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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