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赔偿不是行政处罚。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对在行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时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制度。而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所处以的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工作部门。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
2、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也就是说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构成行政赔偿责任。
3、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是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受至侵害的,才可以请求国家赔偿,这是国家赔偿的一个原则问题。国家赔偿必须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为先决条件。
4、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或者公民人身权的损害结果,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才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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