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未订制“彩e邮箱”服务却被电信公司扣划费用,用户宋先生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联通北京分公司双倍返还资费并赔礼道歉。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宋先生诉称,原告系联通北京分公司“133”的预付费用户。2008年1月,原告在对手机话费明细进行查询时,发现订制了联通北京分公司的“彩e邮箱”的彩e增值服务,资费为每月5元。后经过客服查询,联通北京分公司告知此项服务的开通时间为2007年3月5日。原告从未订制和接受过“彩e邮箱”这项服务,经过交涉联通北京分公司同意退还2007年3月到2008年1月共计55元的费用,
原告认为,联通北京分公司在原告未申请“彩e邮箱”服务的情况下强行扣划费用,属于强迫交易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起诉要求联通北京分公司双倍返还“彩e邮箱”资费110元,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印复印费等5000余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法庭上,联通北京分公司辩称,2007年3月5日,原告通过手机向被告公司提交了订制“彩e邮箱”服务的请求,其在订制“彩e邮箱”服务时,需要在手机提示的信息选项中进行选择,而手机提示的信息包含了收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原告对上述内容不可能不知情。订制“彩e邮箱”服务并交纳相应的使用费是原告自主、自愿的选择,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公司已经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为了缓解矛盾,公司已经将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的“彩e邮箱”资费55元通过充值的方式返还给了原告,现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联通北京分公司提交的“彩e邮箱”订制、取消记录、“彩e业务”订购流程以及截屏图等证据,可以确认宋先生于2007年3月5日主动申请订制了“彩e邮箱”服务的事实。“彩e业务”订购流程是一种固定化的订制模式,收取资费的告知内容系该流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宋先生订制邮箱的行为,应是其接受“彩e邮箱”服务并同意按照约定交纳使用费的意思表示。鉴此,联通北京分公司向宋先生收取“彩e邮箱”使用费的行为符合双方的约定,并不存在欺诈或违约行为,最后,法院驳回了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全文9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