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租赁物是否属于违约责任
返还租赁物并不一定是违约责任,例如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不属于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二、解除租房合同时没押金条怎么办
实践中,不管是出租人没给押金条,还是承租人无意遗失押金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处理:
1、直接找出租人协商。
如果因为承租人大意将押金条遗失的,那么承租人可以及时跟出租人协商,一般遗失押金条并不能说明未交付押金,所以解除租房合同时协商即可约定退还押金。
2、出租人应退还押金。
如果确定押金条款时,承租人交付押金后,出租人没给押金条,但是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押金关系,所以出租人得在解除租房合同时退还押金。
3、出租人拒绝退还押金时,承租人可以找所在社区的房屋租赁管理所投诉,投诉还解决不了的,建议可以在必要时起诉处理。
并且,在起诉时应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先准备一份起诉状。
写明要求出租人及时退还押金,如果有相应扣除的,那么就要写明剩余退还的金额。
2、去租房所在地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所以承租人起诉时要到对方租房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
3、准时出庭参加诉讼。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将要遭受法院撤诉的风险。
所以,起诉之后要在确定的开庭日期出庭。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返还租赁物是不是属于违约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给承租人的,不属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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