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肺病人国家给予的补贴政策有以下几点:
1、病人的康复费用,社会保证等均是国家承担;
2、职业病人如果辞职选择另一个单位,其工作薪资是不会改变的,如若从事的公司面临着破产,合并,解散等情况,公司应安置好职业病病人;
3、职业病病人在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社会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证都是由用人承担。
矽肺病补助标准如下:
1、门诊报销额度:130元/年,其中80元门诊定额,50元门诊统筹;
2、住院报销额度:一档8万元/年,二档12万元/年;
3、住院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其报销比例,一档分别为80%、60%、40%,二档在一档的报销比例基础上多增加5%。
此外,矽肺病病人可申请工伤鉴定,再按照鉴定后的等级申请工伤保险赔付。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矽肺病人生活待遇的几个问题
江苏省劳动局:
三月二十九日(63)劳护>字第59号函悉。现简复如下:
一、凡脱离生产休养的患矽肺病职工,在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二月九日以国经周字100号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以下简称防尘会议报告)下达以后,其生活补助费以及保险待遇皆应按照防尘会议报告第(三
)项的规定执行,没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支付给矽肺病职工的长期生活补助费,可由企业行政直接支付。
二、防尘会议报告第(三)项中规定“矽肺病人的粮食定量,在调离后三个月内应保持不变,……”。这里所指的“调离”即包括调做轻便工作,也包括回乡、回家休养的矽肺病职工。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的矽肺病职工的生活待遇问题,可以参考防尘会议报告第(三)项规定的精神酌情处理。
四、计发矽肺病职工长期生活补助费以及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所依据的本人工资、应该包括井下津贴,不应包括野外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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