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林地和征用林地有什么区别?目前,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土地征收是指征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还包括两种不同的情形:征收和征用。在2004年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对征收与征用没有明确区分,都称为“征收”。2004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第十条,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用土地”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从形式上区分了征收和征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征收、征用集体土地,而“公共利益需要”是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前提和共同特征。也就是说,征收和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都要依法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三)(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政府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建筑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区,组织实施旧城区改造;(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在讨论了征地与征用的共同点之后,应该注意到征地与征用的区别。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在履行相应的土地征收程序并依法给予补偿后,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变化。不存在土地返还问题,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国家征收。土地征收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不会因为国家征用而消失。土地使用权的变动只是有条件的,只是暂时的。土地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因此,与土地征收相比,土地征收的补偿成本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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