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依据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20 16:00:49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一、如何审查发承包方是否具备承包施工资格

从以下方面审查发承包方是否具备承包施工资格:

1、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应具有一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为法人单位;

2、资格证书、承包工程范围应与企业级别范围一致;

3、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施工管理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手续。进入本地区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二、公司和个人签的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吗

建筑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备主要资质条件,即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建筑业从业资格,才能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显然不允许个人成为承包商。

承包人未取得或者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资质等级的、企业法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单位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称。施工项目必须无招标投标或中标无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损失。

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如果承包商要求按照合同协议支付项目价格,应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不能返还的,只能折价赔偿。折价补偿的标准和份额的核心是根据已经发生的实际成本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有什么要求

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分包不得对工程进行肢解,工程的分包需要符合承包合同的约定,工程分包的承包方需要是具有资质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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