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单位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则应认定为工伤,对于这一问题在实务中已经没有争议。但有关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虽然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合理时间”、“合理路径”的认定还常有争议。尤其是涉及到劳动者在受伤时又违反了劳动纪律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这一问题,由于立场、出发角度的不同常常会出现完全相反的意见。本文以此为中心整理了相关法律依据、案例、观点,以供读者参阅。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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