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交价格的定义,它必须是进口货物通过销售而达成的价格(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有些货物在进口时没有销售价格,不是销售货物或还没有进行销售,例如租赁、寄售等方式的进口货物,在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可作依据,我国对这些特殊进口货物特制订了确定其完税价格的方法,主要内容如下:
(1)运往境外加工货物的完税价格。对于出境时已向海关申报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运往境外加工货物,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与原出境货物或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如果原出境货物在出境申报出境时的离岸价格替代。当以上两种方法的到岸价格都无法得到时,可用类似于估算的方法,将原出境货物在境外加工时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我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作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等货物的完税价格。对于运往境外修理,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3)租赁货物完税价格。对于以租赁和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4)逾期未出境的暂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对于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设置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如超过半年仍留在国内使用的,应自第七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其完税价格按原货进口时的到岸价格确定,每月的关税额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货物原到岸价格×关税率/48
(5)留购的进口货样、广告品完税价格。归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但对于留购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的买方除支付留购货款外另又直接或间接给卖方一定利益的,海关可以另行确定留购货物的完税价格。
(6)需补税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完税价格。经海关核准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因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时,可按这些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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