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书面申请审查。根据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疑问或者认为交通事故交警处理不公的,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否则,一旦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交警部门不予复议。对交警调解的赔偿部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处理。
交通事故如果交警处理不公怎么办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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