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的案件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的案件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些地方对此条理解还存在偏差,认为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可以取保候审12个月、监视居住6个月,这样就可能对当事人取保候审36个月、监视居住18个月。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使这类案件的办案期限与其案件的性质不相适应,容易导致出现当事人讼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应予纠正。
此外,刑诉法应在12个月、6个月基础上进一步缩短。
第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久拖不决,侵害了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合法权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会延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期限;对于其他当事人来说,也会因案件办理期限过长而加重心理上、精神上,以及精力、财物上的负担;对于被害人而言,则会使其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尽可能早的补偿和抚慰,缩短办案期限有利于克服以上弊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办案期限,既是为了保障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顺利进行,也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及时查清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较长,致使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长久搁置,久拖不决。缩短办案期限,有利于确保案件及时办理,提高司法效率。
第三,有利于增强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作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且其大多数案件的办案期限相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要短得多。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大都是犯罪情节较轻,事实清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轻微、简单的刑事案件。这样就出现了犯罪情节重、案情复杂的案件办理期限短,而犯罪情节轻、案情简单的办案期限相对长的不和谐现象,这种“厚此薄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事诉讼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因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办案期限要相应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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