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两年前,我的朋友秦某为了送儿子出国留学向别人借了五万元钱,借期为两年。当时他找了我做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想到今年2月15日,我收到法院传票,当初借钱给秦某的人把我告上了法庭,要我还钱,而且只起诉了我一个人。
法院可以只列我一个人为被告吗?黄先生
黄先生:
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通知秦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从来信看,秦某向他人借款要求你作连带责任保证人,而你最终也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明确约定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秦某的债权人向秦某和你一并主张权利,法院则应当将你和秦某列为共同被告;如果仅向你主张权利,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通知被保证人秦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除外。据此,由于秦某的债权人只起诉了你,而保证合同中又明确约定你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法院可以不通知秦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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