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上午7点57分,市南公安分局接大学路小学报警,该校潘老师在校门口被一学生家长打伤。接警后,江苏路派出所110警车迅速赶到现场,将行为人常某(男,62岁,本市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并进行了现场取证。
经查,常某因其孙子被同学踢伤,对班主任潘老师心生不满,于11月19日上午7时50分许,在大学路小学门口将潘老师拦下,揪住头发拽倒在地,并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潘老师伤情为轻微伤。常某殴打他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南公安分局于11月20日对常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处罚。
家长殴打老师将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都对故意伤害他人做出了明文规定。
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有什么不同?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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