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我受被告人李X亲属的委托和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李X出庭辩护。
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X犯有非法经营罪成立。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三被告均是受害者
在办案过程中,本律师了解到,作为案件被告的李X、肖XX系夫妻关系,肖X系肖XX的哥哥,三人的关系是:李X由于受他人欺骗参与传销,把自己的妻子肖XX从四川老家叫来参与传销,肖XX参与后,又协助李X介绍哥哥肖X参与,实际上三人都是受害者。
二、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可以明确的是,本案被告李X没有直接收取被害人的钱款,没有出售物品,不是组织者,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犯。只是由于最早上当受骗,最早协助组织者(主犯)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主犯)逃脱,致使本案被告李X成为主要责任的承担者。因此,对被告李X应参照从犯量刑。
三、被告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参与非法传销确实害人害己——这是本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李X时,问他对非法传销的认识时他的回答。在参与本次非法传销前,被告李X为本分的农民,没有参与过违法犯罪活动。加上通过办案人员的解释和教育,对非法传销的危害已经充分认识,确实有悔罪表现。
四、被告李X家庭情况特殊
在非法传销一类的案件中,涉案人员大多为亲属,本案三被告就是亲属,李X、肖德芳是夫妻,家庭情况比较特殊,李X需要抚养三个孩子、赡养两个80岁的老人。由于夫妻两人均被拘押,老人、孩子尚失经济来源,生活困难,14岁的大儿子因此失学在家,另外两个11、12岁的孩子上学也都很成问题。
综上,考虑到李X在本案中的作用,加上其家庭的特殊情况,本律师建议本着不增加社会负担,有利于子女的教育的原则,对李X不判处实刑。
经过努力李X拘役5个月;肖XX、肖X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车配良
200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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