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辩护词(刷pos机套现)
时间:2023-06-03 21:24:09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李xx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了解。现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本案的事实部分: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李xx已经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经营罪无异议。

2、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确定的犯罪数额错误。

A、审计的方法错误,也就是说以pos机的流量倒推套现金额是错误的。辩护人认为确定套现的金额,审计部门必须从源头审起,信用卡必须首先要有额度,如果没有额度是套不出现金的,这是常识问题。以pos机的流量倒推套现金额的方法既不能定性更不能定量。信用卡的额度分为

消费额度和取现额度,一般银行都是取现额度50%,消费额度50%。比如: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其中2.5万是取现额度,2.5万是消费额度,对于这样一张信用卡通过pos机可以拉出5万元现金,pos机流量显示为5万,但是套现实际上只有2.5万,因为另外2.5万是银行核定给予信用卡持有人的,这部分当然不能认定为套现,也就是说以pos机流量倒推套现总额实际上是放大了一倍,再依此套现总额计算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也放大了一倍,这种方法明显是错误的。辩护人认为对本案必须查清楚:a、总共有多少张信用卡?b、所有信用卡的额度是多少?c、信用卡的主人必须对被告人李xx进行专门的辨认,以确定被告人用了多少信用额度来套现,进而确定被告人的非法所得。

B、被告人为自己、妻子、亲属、朋友无偿提现的部分,并不收取任何费用,这部分不应当属于交易,应当在犯罪总的数额中予以扣除。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李xx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之前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对父母很孝顺,一贯遵纪守法,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此次涉嫌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才犯下的错误,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

从本案后果来看,使用涉案的pos机刷卡的信用卡持有人,在用pos机刷卡后的资金偿还情况均为正常,无逾期现象,并没有拖欠借款逾期不还的情况,也并未造成金融机构任何经济损失,因此,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3、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根据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以及今天的庭审,被告人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基本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明确表示认罪。同时,这段时间,通过政府的法制教育,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也很后悔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带来的伤害,曾经多次在辩护人面前痛哭流涕,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综上,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总的金额错误,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因此恳请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范xx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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