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应该赡养吗
时间:2023-05-04 09:32:09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白峰的李老伯原本打算由小儿子来养老,没想到小儿子却先于他离开人世了。谁来继续承担赡养义务?小儿媳跟他的二儿子有争议。

小儿媳:二儿子有赡养义务

“公公有三个儿子,大儿子和小儿子也就是我丈夫都已经过世了。现在,老人的生活几乎都是我一人在照顾。”小儿媳阿玲说,公公今年78岁了,3月份因中风被送入医院治疗,老人住院25天,由她照顾了13天,二儿子阿-德去照顾了12天。她拿出了医疗费2120元,而阿-德没有承担相应费用。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应支付赡养费。”阿玲认为,阿-德现在是老人惟一的儿子,应该有赡养的义务。她作为老人已逝小儿子的妻子,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而且,她家里困难,没有正常的经济来源,还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要照顾。

“我想出门去打工挣点钱,好改善生活。”阿玲提出,老人今后不便住在她家里,应跟阿-德生活。

二儿子:他应分得父亲财产

二儿子阿-德明确表示,他同意负担老人住院期间的一些费用,也同意今后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但他也提出:“既然我履行赡养义务了,就应有继承老人部分财产的权利。”

原来,李老伯家里总共有五间房屋,其中三间是他和老伴年轻时买的,另两间是小儿子在世时一起造的。李老伯的妻子还在世时,两夫妻就商定:他们今后与小儿子一起生活,由小儿子承担赡养义务,他们过世后房产也全部归小儿子所有;他们对二儿子阿-德娶妻、造房和带孩子等事务不过问,阿-德对他们也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因阿玲坚持认为老人的财产都已经全部给小儿子了,不同意阿-德分老人财产的要求,阿-德又表明了另一个态度:他今后可以跟阿玲各出一部分钱给老人养老,但老人还是应住在阿玲家中。

李老伯:只要他们和好愿住敬老院

本以为可托付余生,没想到小儿子早走一步,对李老伯来说是件很伤心的事。眼看小儿媳与二儿子为赡养义务起纠纷,他心中更多了一份伤感。

对小儿媳要他搬出老屋,他说:“住在这里好几十年了,总归是有感情的。但是,如果他们要我去敬老院,我也同意。只要他们和好,我住这里和敬老院都可以。”

法官:丧偶儿媳无法定的赡养义务

法官指出,本案涉及丧偶儿媳与公公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儿媳与公婆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法官说,“儿子去世后,由于婚姻关系消失,使得儿媳与公婆的姻亲关系已不复存在,这意味着双方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存在了。丧偶的儿媳即使没有选择再婚,对原来的公婆也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过,法官也表示,若老人没有其他子女,出于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丧偶的儿媳再嫁后,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老人。

本案中,李老伯因小儿子死亡,他对小儿子的财产也享有继承的权利,但他念及小儿媳家庭困难,主动表示放弃。目前,李老伯与小儿媳的法律关系,类似于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一方放弃部分财产,另一方负责赡养作为对价。

法官为阿玲、阿-德、李老伯主持了调解,经三方同意,阿玲和阿-德达成协议:李老伯入住敬老院;阿玲和阿-德每月分别为李老伯提供生活费300元;老人的财产以后归惟一的孙子(阿玲的儿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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