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的义务:儿媳和儿子谁应该承担?
时间:2023-07-06 16:21:38 3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儿媳没有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丧偶儿媳赡养义务体现在哪里

丧偶儿媳赡养义务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上帮助和支持老年人,对于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条件的老年人,不仅要照顾好自己的生活,还要给予生活费和医疗费的经济补贴;

2、在生活中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顾,伺候老人,关心老人,体贴老人。例如送煤、做饭、打扫卫生、生病送医院护理等;

3、赡养老人具有长期、经常的特点。

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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