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国有资产处置审判程序是什么?
(一)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及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关决议文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资料及资产有关证件。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查资产证照,证照不齐、权属不清的,由资产处置单位到国土、房产等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办理有关手续;对处置国有土地,如需改变土地用途,资产处置单位应提供国土和规划等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确认评估结果。
(五)交由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处置;处置公告期应不少于20天;
(六)将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处置评估费、公告费、交易费等费用在资产处置价款中支付,资产处置净收入按规定缴入县金库。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资产流失的立案标准是造成国家三十万的经济损失或者是导致企业破产的可以直接立案。造成国家国有资产流失的话,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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