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质量责任问题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即,建设单位)需全面负担起商品房的质量责任;
其次,勘察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其涉及到的勘查和设计工作的质量负责;
第三,施工单位则需要全权承担商品房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质量责任;
最后,工程的监理单位则需为其所监管的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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